本日(3/2)憲法法庭已針對兒少性侵害案件追訴期間的計算方式,啟動不公開說明程序,將議題提升至憲法層次審視。
這不只是程序上的進展,更是一個明確訊號,國家開始反思現行追訴制度,是否真正回應兒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與長期制度困境。
對許多性侵害倖存者而言,傷害從來不只發生在那一天。性創傷剝奪的不只是身體界限,也包含控制感、自主權與對環境的基本信任。
童年遭受侵害時,他們往往難以辨識那是侵害,不知道如何求助;即使嘗試說出口,也可能面臨質疑、忽視,甚至被要求「不要再提」。
正是這些深層創傷,加上恐懼、權勢差異與關係壓力的長期作用,讓孩子難以在童年開口,創傷延遲揭露成為常態。
若兒少性侵追訴期以傳統的「犯罪發生時起算」,無異於將追訴時效的限制,轉嫁到尚未具備自主能力的孩子身上。
責任不該隨時間消失;正義,也不該在孩子尚未準備好說出口前,就因為制度的不完善,而被迫關上大門。
勵馨長期陪伴家內與熟人性侵倖存者,我們深刻看見關係糾結的複雜性。加害人可能是父母、繼父母、同居人、手足或親屬,是孩子高度依賴與信任的人。
「揭發」意味著家庭瓦解、經濟中斷、親族壓力,孩子甚至被要求「為了家庭完好不要說」。
在權力與情感交織下,許多孩子必須等到成年、心理與經濟相對獨立後,才有能力或才能自主的談論過往經歷。
這正是追訴期應自成年起算的原因:法律需要理解熟人性侵的特殊樣態,而不是假設孩子當下就能報案處理。
目前許多歐洲國家早已針對未成年人性暴力案件取消追訴期限制,包括瑞士、荷蘭與丹麥;而比利時更進一步,針對所有性暴力案件,不分被害人年齡,全面取消追訴期。
既然我們已經意識到,兒少性侵害案件因其創傷特性與揭露困難,確實有延長追訴期的必要,那麼即使延後20年或30年,仍可能有部分被害人被排除在司法救濟之外。
基於兒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若國家能進一步檢討並朝取消追訴期的方向思考,讓被害人在準備好面對司法時仍保有提告權利,不僅更能保障其司法權益,也將展現社會對兒少性暴力零容忍的明確立場與宣示意義。
勵馨肯認並感謝所有長期倡議與推動改革的人。但也必須坦言:「追訴期起算點的改變只是起點,而不是終點。」
性侵害案件常因蒐證困難而不起訴,但「不起訴不一定等於未發生」。
我們不能再以「沒有即時反抗」、「多年後才說」、「陳述前後不一致」等缺乏創傷理解的標準,來否定倖存者的經驗,甚至造成二次傷害。尤其是兒少性侵案的陳述常因創傷而延遲或不一致,應透過專業評估來驗證。
我們建議建立獨立的「性侵害案件證據法則」,納入「創傷反應指標」與「專業鑑別機制」,才能真正提升追訴制度的公正性與信賴度。
對於過去因時效或制度盲點未能追訴或偵辦的性犯罪,「重啟追訴」既是對歷史不義的補救,也是國家重申法治與人權承諾的重要步驟。
我們建議應設置特別程序或補救機制,由國家主動延長或重啟偵查、評估證據、追究加害者責任。
這並非溯及既往的懲罰,是國家要回應歷史性疏失、重新承擔責任的重要步驟,避免將追訴負擔轉嫁給倖存者。
並非所有倖存者都選擇司法途徑。在我們的服務中,有些人希望在安全前提下,透過「修復式機制」談清楚、修復創傷與關係;另一些人則選擇切割,與加害者不再接觸。
制度應尊重多元選擇,包括檢討免除扶養義務的適用、避免透過戶籍或其他行政程序,迫使倖存者與加害人再接觸。
司法系統應成為理解創傷的夥伴。勵馨呼籲司法體系應持續提升「性別意識」與「創傷知情」能力,在偵查與審理中展現敏感度,減少二次傷害。
勵馨長期陪伴性侵害倖存者。我們深知,「說出口」從來不是理所當然,而是在被相信、不被責怪、社會友善的環境下,才慢慢長出的力量。
行政院已於今年1月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犯罪自成立日起至被害人滿二十歲前所經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正是回應兒少性侵害延遲揭露的現實。
然而,法案仍待立法院審議。我們期待立法院儘速排入討論、加速審議,盡早完成修法。
也要再次呼籲:成年後起算,是進步;取消追訴期,才是對兒少性侵害零容忍的真正回應。
接下來,勵馨將規劃系列倡議行動、研討座談與問卷調查,蒐集實務經驗與當事人聲音,持續推動:
我們邀請所有關心兒少權益的朋友一起關注,共同讓制度真正回應每一位倖存者的司法需求與生命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