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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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兒少性侵司法追訴期釋憲案(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回應

以下重點摘錄自,勵馨基金會於115年4月針對兒少性侵司法追訴期釋憲案(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提出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完整內容請點全文

 

勵馨基金會長期服務性侵害被害人,根據2019至2025年共401筆服務資料發現,未成年時遭受性侵者,平均要到22.8年後才求助,且有55.7%是在受害21年以上才求助。

相較之下,成年後遭受性侵者平均延遲約8.1年,90.2%能在20年內求助。這顯示未成年性侵被害人的延遲揭露並非少數個案,而具有明顯的結構性特徵。

兒少性侵多發生在熟識、依附或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中,加害人可能是家人、親戚、老師、教練、機構人員或宗教領袖。

被害人在未成年階段往往缺乏辨識、命名傷害與對外求助的能力,又可能受到恐懼、羞恥、家庭壓力或機構權威影響,直到成年、脫離加害環境後,才逐漸具備揭露與求助的條件。

勵馨認為,現行追訴期自犯罪發生時起算,等於在孩子尚未有能力理解、說出及追究傷害時,法律就已經開始倒數。

對成年與未成年被害人適用相同追訴期,看似形式平等,實際上卻可能造成未成年被害人實質失去司法救濟機會。

 

因此,勵馨主張:

未成年性侵害案件的追訴期制度應重新檢討,至少應考慮自被害人成年後起算,甚至廢除追訴期,使法律真正回應兒少性侵創傷與延遲揭露的現實。

「不是被害人太晚說,而是法律太早開始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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