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於上週五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宣告94年修正前《刑法》第80條關於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的規定,在未考量兒少無法及時揭露受害事實的情況下,過度限制其訴訟權,於此範圍內違憲。
兒少性侵倖存者往往需要多年時間理解、整理創傷,卻可能在尚未準備好說出經歷前,面臨追訴時效屆滿。
8月19日,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出席台灣光寰協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遲來的正義,不能停在釋憲:讓每一位兒少性侵倖存者真正被國家看見」記者會,呼籲政府不能讓正義只停留在釋憲,應持續推動制度改革,讓更多兒少性侵倖存者都能被國家看見,從個案救濟走向制度改革。
憲法法庭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宣告過去《刑法》第80條關於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的規定違憲。我們肯定這是一個重要的判決,也為11位聲請人感到欣慰。
因為憲法法庭終於明確承認:兒少性侵害的延遲揭露,是具有結構性、常態性的現象。這也是勵馨多年服務現場所看見的真實。
根據勵馨2019年至2025年401筆服務資料,未成年時遭受性侵害者,平均在22.8年後才求助。這不是孩子「太晚說」,而是孩子當時可能根本還沒有能力說。
當加害人是家人、親戚、老師、教練,或其他具有權力地位的人,孩子可能受到恐懼、羞恥、家庭壓力與權力控制,要等到成年、脫離原有環境後,才有能力理解、整理並說出自己的經歷。
因此,不是被害人太晚說,而是法律太早開始計時。如果法律從犯罪發生的那一天就開始倒數,等於在孩子還沒有能力說出口以前,司法的大門就可能已經關上。
但我們今天也必須提醒:釋憲不是終點。
這次判決的效力主要限於聲請案件,對於多起並未進入憲法法庭程序的案件,仍可能面臨舊法追訴時效的限制。
因此,我們不能讓這份正義只停留在11位聲請人身上。
第一,建立符合性侵害案件特性的證據法則:理解性侵害案件常發生於私密、熟識及權力不對等關係,不能直接套用一般刑事案件的判斷方式。
第二,打造創傷知情的友善司法環境:理解延遲揭露對記憶與陳述的影響,不再用「為什麼現在才說」否定倖存者的經驗。
第三,持續檢討並取消兒少性侵害犯罪的追訴權時效:讓時間不再成為追求正義的門檻。
今天的判決,是重要的一步;但真正的改革,是讓每一個當年沒有能力說出口的孩子,長大以後仍然有被國家聽見、獲得司法救濟的機會。
遲來的正義,不能停在釋憲,更要從個案救濟走向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