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生在台北車站大廳的性侵案震驚社會。趁著外籍女性酒醉不省人事,將其拖至牆邊公然侵犯長達十餘分鐘。
此案依台灣現行法規可歸類為「乘機性交罪」,看似能給予正義,然而,這起事件與其背後折射出的「違反意願」立法模式,再次突顯了性自主權保障的深層困境。
「乘機性交罪」是被害人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在其他案例當中,若不能證明當事人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即須證明該性交行為「違反其意願」。
但當我們將這個構成要件放入現實當中,就知道並沒有那麼好達成,當被害人因極度恐懼而陷入「僵住」(freezing)或「討好」(fawning)等求生機制,他們無法發出明確的「拒絕」訊號,或做出抵抗行為。
而在現行制度下,司法機關往往「非常用力繞在『違反其意願』的字眼上」,試圖尋找被害人反抗、喊叫或明確說「不」的證據。
這種模式等同於「將舉證的困難和責任轉嫁給驚恐中的被害人」,預設了「沉默即同意」的危險邏輯。
因此,我們需要一個更貼近事實的制度!勵馨建議將刑法性侵害的「違反意願」要件,改為「未經同意」,讓判定更透明、更能反映真實情況,也更容易保護受害者。
簡單來說,只要證明行為人沒取得對方的明確同意,就構成性侵。這在醉酒、精神狀態模糊時,能有效簡化證明流程。
國外許多國家已經採用積極同意 為核心,比如美國、瑞典、加拿大和瑞典,都推廣雙方要彼此明確同意,否則就是性侵。這些國家強調「沒有明確同意,即為不合意」,讓性侵案件的處理更公平,也更有人性。
相信這樣的修改,能使性侵案件的判斷更符合社會價值,也能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權益。法律制度能與時俱進,讓性侵防治更有效率、更有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