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上指出:「疑影雖重,終非鐵證,人言雖喧,未足代法。」強調刑事審判必須以證據為依歸,不能憑臆測或輿論作為定罪基礎。
檢方提出的證據,必須達到幾乎可以確定其犯罪事實的程度,法院才可能判決有罪。
性侵案件的蒐證困難與舉證限制
勵馨基金會長年服務性侵害被害人,深刻看見服務對象在透過法律尋求正義時,所面臨的司法困境。
在性侵害案件中,確實存在高度蒐證困難。多數案件發生於密閉空間,缺乏第三人在場,相關證據也可能隨時間流逝而消失。
若被害人在受侵害後未能即時驗傷、保留對話紀錄,或因震驚、害怕、自責、權勢關係等因素而延遲求助,往往會使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面臨更高的舉證門檻。
而司法與社會上的「完美被害人」迷思,也是導致被害人證詞可信度受質疑的原因之一。
不夠「完美」的被害人
社會與司法實務中,仍普遍存在對「完美被害人」的想像。
人們常期待被害人必須立刻反抗、馬上報警、情緒崩潰,甚至留下明顯外傷,才符合「被害人」的樣貌。若表現冷靜,或陳述出現片段、反覆與不一致,便容易被質疑其可信度。
但創傷反應本來就可能影響記憶與表達方式。
許多性侵被害人在事發當下會出現僵住、解離、混亂等反應,事後也可能因恐懼、羞愧或不被相信,而長時間不敢說出口。
尤其在權勢不對等、熟人性侵或兒少性侵案件中,延遲揭露與陳述不一致,更是實務上常見的創傷反應。
若缺乏對創傷反應的理解,這些現象不僅容易被誤讀,也可能使被害人在求助與司法過程中承受額外的質疑與壓力。
建構更具創傷知情的司法機制
勵馨基金會認為,司法應持續檢視:現行制度是否足夠理解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是否能真正回應被害人的處境?
我們呼籲建立更具「創傷知情」觀點的性侵害案件證據法則,納入創傷反應指標與專業鑑別機制,並持續強化司法人員的性別敏感度與創傷知能訓練。
唯有制度更理解創傷、減少性侵迷思與二次傷害,被害人才可能在司法過程中獲得更完整的支持與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