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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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兒少不是輕罪 法規必須正視 孩子的身體界限

撰文/公民對話處
編輯/公民對話處
近日一則偷拍兒少案件,一審判八年六個月,但高院在二審時,認為犯人雖確有拍攝兒童裸露身體之行為,但不足以構成「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或「性影像」,加上犯人與部分被害人和解,最終判處11個月。
 
這個判決,讓我們再次看到法規制度在保護兒少「身體隱私」上的漏洞。
 
當法律對於偷拍兒少的行為,只以「是否屬於性影像」成為判斷標準,許多同樣侵犯孩子身體界限的行為,如偷拍更衣、沐浴、如廁,就可能被排除在外。
 
勵馨要再次強調,偷拍兒少身體隱私部位,本質上就是侵害,甚至可能構成「性剝削」的一環。制度不應有模糊空間。

修法刻不容緩:補上「身體隱私部位」的法律漏洞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兒少的身體隱私應受到完整保障。
 
然而,現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聚焦於「性影像」,與實務中常見的偷拍如廁、更衣、洗澡等情境,存在明顯落差。
 
這樣的落差,讓「是否涉及性影像」成為爭點,卻忽略了行為本身對兒少的傷害。
 
勵馨主張:
應於第36條明確增列:「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圖像、語音或其他物品」。
 
讓法律不再以「是否構成性影像」作為唯一門檻,而是回到「保障兒少身體界限」的核心。

從源頭預防:推動「兒童工作證」制度

除了事後處理,更關鍵的是事前把關。近年來密切討論的「兒童工作證正是值得再次研議與落實的時刻。
 
這個制度是為了確保所有與兒童密切接觸的相關工作者,都無性暴力或不當對待的紀錄,並具備兒童保護與專業訓練。
 
這不只是資格審查,更是建立一套社會共同守護兒少的安全機制,讓當家長可以辨識、選擇合格照顧者,當社區提升風險意識,才能真正降低傷害發生的可能。

問題從來不只發生在個案,而是制度如何定義「傷害」

當法律仍停留在「是否為性影像」的爭論,卻忽略孩子被偷拍的恐懼、羞辱與身體界限被侵犯的事實,那就是制度需要修正的地方。
 
勵馨已著手於推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期待防堵法律漏洞,推動制度前進,讓法規能真正回應現實,在孩子的日常生活中落實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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