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法院對黃子佼持有兒少性影像案公布的二審判決結果:由原本一審 8 個月徒刑,改為依《個資法》判刑 1 年 6 月,緩刑 4 年,並須提供 180 小時義務勞務與 3 場法治教育。
值得注意的是,雖本案是以《個資法》判刑,但本質仍為「兒少性剝削」案件。
2023年2月,《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新增「持有」兒少性影像的處罰,在2024年,又針對「就支付對價而持有」的類型新增條款以加重其刑。由於針對黃子佼的查扣發生在2023年8月4日,依當時的法規「非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判處一年以下,於是高院從重論處《個資法》,並依《兒權法》加重刑度。
黃子佼昨日透過律師,大張旗鼓表示已在法院協助下,和二審認定的37名被害人全數和解。
更試圖開脫稱,自己因為「愚蠢好奇心誤觸法律」、「被害人深深同情他的遭遇」,認為該苛責的是創意私房類的網站經營者、影片提供者及於法律禁止後仍下載的人,而非在法律禁止下載前持有影像的他。
勵馨想再次提醒社會:
「和解」僅是司法程序,不代表被害人的創傷就此終結,兒少影像是否持續流傳、是否完全刪除、會不會再被轉傳,這些都不是一句「和解」可以抹去的風險。
犯罪焦點不應被模糊,社會應完善被害人的心理支持與建構復原之路。
無論是持有、購買或觀看「未成年色情影像」都是犯罪行為,孩子受到的傷害,不會因觀看者的動機而有所區別。
兒少性影像是結構性的犯罪,誠如黃子佼在聲明稿中所言「若沒有下載就沒有人會供給」,因此拒絕觀看、下載與購買,不要再有下一個長期豢養此類網站的「高級會員」,才能杜絕兒少性剝削產業鏈。
數位性別暴力樣態日趨多樣,偷拍、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數位跟騷等等,目前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卻欠缺主責「數位性別暴力防治」整體規劃與統籌的機關,未有定期整理數據、盤點案件類型、檢討制度缺口的機制。
勵馨認為政府應建立專責單位,定期對外公布統計、研究與政策檢討報告,讓社會能看見問題全貌,而不只在個案曝光時,才引發零星討論。
綜觀本案,勵馨希望社會能從判決結果,看見制度仍有可再加強之處,讓兒少的保護不再依賴單一事件被看見後才啟動討論。我們也期許,社會對此類事件的理解,不應被「和解」、「明星身分」等話題帶偏。焦點應回到制度如何補強、被害者如何獲得保障,讓公共討論不再忽略真正的受害者。
今天是11月25日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聯合國訂定此日是要提醒全球:對女性的暴力(包括未成年人的性剝削)不應被忽略或正當化。在這樣有意義的時刻,我們更應反思本案所揭示的性暴力與數位剝削危機,以及加強防治與追責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