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兒少性影像,是性剝削嗎?
偷拍有「違反意願」的問題嗎?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2/4)日作出統一見解:若單純偷拍未察覺的兒少性影像,可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論處,但不符合同條第3項「違反意願」,因而刑度會落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勵馨肯定將偷拍兒少影像納入「性剝削」範疇,並進一步呼籲,相關制度應持續從兒少最佳利益出發,強化保護機制。
勵馨強調從兒少視角出發,「偷拍」並非單純的影像取得,而是未經同意侵入私密空間、侵害身體自主權的性別暴力行為,依法已構成對兒少性隱私與性尊嚴的重大侵害,將兒少身體性化、物化,反映加害人與被害人權力不對等的結構,應回到「性剝削」的本質理解。即使影像尚未外流,被害兒少仍長期承受「影像可能被觀看、散布」的不安與恐懼,傷害早已發生。
對此,勵馨建議:
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僅針對涉及「性影像」之行為進行規範,然而依據《兒童權利公約》,兒少的身體隱私本身即受保護。
勵馨建議增列「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等處罰對象,明確回應兒少身體自主權受侵害的情境。
考量部分兒少間可能因開玩笑、探索好奇而涉入偷拍、傳送等行為,建議比照《兒剝條例》第39條精神,針對未滿18歲者之首次違規行為,得以行政罰並搭配輔導教育處理,避免刑事入罪。建議於第36條增列但書規定,以利實務操作區分情節輕重。
近年已出現特定集團招募青少年偷拍校園同儕並販售影像之案例,為避免兒少輔導先行成為脫法工具,建議明定若涉及營利目的或有招募、指示、利用之情節者,應排除行政罰適用,依刑責處理,以強化對兒少的實質保護。
偷拍兒少性影像不是灰色地帶,不該有模糊空間,它是對兒少身體自主與尊嚴的侵害與剝削。勵馨肯定刑事大法庭裁定及統一實務見解,期盼後續能持續推動制度修正,使法律真正成為保護兒少的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