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2026年4月8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補充《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最高負責人」的定義。
過去制度已有規定,當加害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時,被害人可以不經公司內部調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然而,職場中真正掌握人事、財務或經營決策權的,未必是登記在公司資料上的「負責人」。例如公司董事、持股較高的大股東,或是負責人的配偶與家人,都可能對組織運作具有高度影響力。
在過去「最高負責人」定義模糊的情況下,當性騷擾發生在這樣的權勢關係時,被害人往往只能先走公司內部申訴程序,調查難以完全跳脫職場的權力結構,維持中立與公平。
若制度無法清楚辨識誰握有實質權力,申訴程序可能受阻,過程中也容易讓被害人承受二次傷害。
鑒於此,勞動部本次明確列出六種「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之人」,未來這些人若涉及權勢性騷擾,將比照最高負責人負擔法律責任:
這次修法的意義,不只是技術性地補充條文,而是回應長期存在的實務問題:
當加害人本身就是權力結構的一部分時,單靠組織內部機制,未必能提供足夠的保障。透過釐清「最高負責人」的範圍,制度才有機會在這些情境下真正發揮作用。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從勞動部公布的數據來看,2025年的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中,有約17.6%的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雇主。
勵馨基金會提醒,隨著「最高負責人」定義的擴大,未來得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的案件將會增加。
這不僅是申訴管道的開放,更是對地方政府制度量能的考驗,以及在調查過程中,能否同步提供被害人足夠的支持資源,避免其在制度運作中再次承受壓力與傷害。
要真正做到「職場性騷擾零容忍」,制度的修正只是第一步,能否落實,仍取決於整體配套運作與實務執行。
勵馨基金會 職場性騷擾防治服務 伴企業打造性別友善職場
性平三法修法通過後,《性別平等工作法》進一步強化雇主在性騷擾防治與調查上的責任。
然而,許多企業在制度建置與實務操作上,仍面臨知能不足與執行落差的挑戰。
長期深耕性別暴力防治的勵馨基金會,亦因此成為企業與各類組織在制度建置與事件處理上的重要諮詢與合作夥伴,提供專業的服務。勵馨提供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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