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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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新增六類最高負責人定義 勞工遭性騷 可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

撰文/蕭淳方(公民對話處 媒體組 專員)

勞動部於2026年4月8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補充《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最高負責人」的定義。

過去制度已有規定,當加害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時,被害人可以不經公司內部調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然而,職場中真正掌握人事、財務或經營決策權的,未必是登記在公司資料上的「負責人」。例如公司董事、持股較高的大股東,或是負責人的配偶與家人,都可能對組織運作具有高度影響力。

在過去「最高負責人」定義模糊的情況下,當性騷擾發生在這樣的權勢關係時,被害人往往只能先走公司內部申訴程序,調查難以完全跳脫職場的權力結構,維持中立與公平。

若制度無法清楚辨識誰握有實質權力,申訴程序可能受阻,過程中也容易讓被害人承受二次傷害。

鑒於此,勞動部本次明確列出六種「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之人」,未來這些人若涉及權勢性騷擾,將比照最高負責人負擔法律責任

  1. 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
  2. 持有20%以上股份者
  3. 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
  4. 代表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
  5. 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
  6. 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明定最高負責人定義 回應制度面過往缺漏

這次修法的意義,不只是技術性地補充條文,而是回應長期存在的實務問題:

當加害人本身就是權力結構的一部分時,單靠組織內部機制,未必能提供足夠的保障。透過釐清「最高負責人」的範圍,制度才有機會在這些情境下真正發揮作用。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從勞動部公布的數據來看,2025年的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中,有約17.6%的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雇主。

勵馨基金會提醒,隨著「最高負責人」定義的擴大,未來得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的案件將會增加。

這不僅是申訴管道的開放,更是對地方政府制度量能的考驗,以及在調查過程中,能否同步提供被害人足夠的支持資源,避免其在制度運作中再次承受壓力與傷害。

要真正做到「職場性騷擾零容忍」,制度的修正只是第一步,能否落實,仍取決於整體配套運作與實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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