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 持有37名兒少共2341個性影像案,在去年11月25日二審判刑1年6月、緩刑4年,須義務勞務180小時、接受法治教育3場。當時高檢署及黃子佼均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緩刑確定,不需入監服刑。
二審判決時指出,黃子佼 為一己私慾,主動加入相關論壇、購買並下載儲存兒少性影像,對兒少身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但因無前科、已與全數被害人和解並完成賠償,且被害人均同意緩刑,因而改判緩刑。
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我們感到非常遺憾。本案行為發生於修法之前,當時法律對「非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僅判處一年以下;而經勵馨與夥伴團體倡議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於2023年修正,強化對兒少性影像持有、取得與購買行為的處罰。若以現行制度觀之,相關行為的法律評價與處遇強度,已與本案發生時有所不同。
然而,即使法律程序至此確定,勵馨基金會仍要指出需要直視的嚴肅問題:
當大量兒少性影像的持有與下載行為,最終仍以緩刑收束,社會如何理解這類犯罪的嚴重性?
兒少性影像並非單純的數位資料或靜態個資,而是性剝削犯罪的直接產物,其本質在於「持續性傷害」。影像一旦存在,就可能被反覆觀看、流通,對被害人造成延續性的影響。
因此,當司法結果確定不入監服刑時,問題不僅在於個案量刑,而在於整體社會訊號是否被充分理解:這樣的結果,是否足以回應兒少性剝削所造成的傷害?
我們對此結果感到沉痛。
這並非否定司法程序的合法性,而是來自於制度結果與傷害本質之間,仍然存在難以忽視的落差。
同時也必須指出,兒少性剝削案件的特殊性,在於傷害並不會因判決終結而停止,只要影像仍存在,被害風險與再傷害可能就仍然持續。
勵馨在 黃子佼 案一審後,即透過倡議修法讓「因購買而持有兒少性影像」的犯罪類型入法 (兒剝條例第39條第一項),可處1-7年有期徒刑。我們衷心期盼,未來不再有類似憾事發生。
勵馨基金會將持續關注兒少性剝削防治制度的完整性,也再次呼籲社會,不要讓「案件已結束」的認知,掩蓋「傷害仍在延續」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