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憲法法庭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宣告過去《刑法》第80條關於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的規定違憲。
憲法法庭明確指出,兒少性侵害的「延遲揭露」具有結構性、常態性的特徵,不能因孩子沒有及時說出口,就讓國家的司法救濟提前關門。
這不是抽象的法律問題,而是勵馨長期服務現場反覆看見的真實。
根據勵馨2019至2025年共401筆服務資料:
未成年時遭受性侵者,平均在22.8年後才求助;55.7%更是在受害21年以上才求助。
相較之下,成年後遭受性侵者平均延遲約8.1年,90.2%能在20年內⠀求助。
這清楚顯示,兒少性侵的延遲揭露並非少數個案,而是具有明顯的結構性特徵。
為什麼孩子沒有辦法及時說?
兒少性侵經常發生在熟識、依附或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中,加害人可能是家人、親戚、老師、教練或其他具有權威地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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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可能還沒有能力理解發生了什麼,也可能受到恐懼、羞恥、家庭壓力或權力控制,直到成年、脫離原有環境後,才逐漸有能力辨識、整理並說出自己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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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追訴期從犯罪發生時就開始倒數,等於在孩子還沒有能力說出口之前,法律就已經開始計時。
看似對成年與未成年被害人適用相同規則,卻可能造成不同的實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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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肯定今天憲法法庭的重要判決,也肯定國家開始正視兒少性侵「延遲揭露」的現實。
但修法與判決不是終點。
勵馨期待後續持續推動:
▍建立符合性侵害案件特性的證據法則
性侵害案件多發生於私密、熟識或權力不對等關係,常缺乏直接證據,且可能多年後才揭露。因此,不宜直接套用一般刑事案件的證據判斷方式,應建立符合性侵害案件特性的證據法則與判斷指標。
▍打造創傷知情的友善司法環境
持續強化司法工作者的創傷知情與性別敏感度,理解創傷對記憶、揭露及陳述的影響,避免以「為何現在才說」等刻板想像評價被害人,降低司法程序造成的二次傷害。 ‘
▍接軌國際趨勢,檢討並取消追訴權時效
國際間已有越來越多國家取消或大幅延長兒少性侵害犯罪的追訴期限,以回應延遲揭露的現實。台灣也應持續檢討現行制度,朝取消兒少性侵害犯罪追訴權時效的方向努力,讓時間不再成為追求正義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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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
不是被害人太晚說,
而是法律太早開始計時。
孩子當年沒有說出口,不代表事情沒有發生。
我們期待的司法改革,是讓時間不再成為倖存者追求正義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