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4
|

勵馨發聲!《跟騷法》上路三週年,制度仍有缺口亟需修正補強

6月24日,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出席立法委員范雲主辦《跟蹤騷擾立法三周年》記者會,王副執行長在會中發言指出:

《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三年,是臺灣在性別暴力防治上的重要里程碑。這部法律的誕生,來自一個個血淋淋的案例,社會終於認知到——跟蹤騷擾不是小事,嚴重的甚至可能危害生命。

勵馨基金會肯定政府推動《跟騷法》的立法與執行,讓受害者有了基本的保障。但三年來,我們也從實務觀察中發現,制度仍有需要補強與修正的地方。

 

一、跟騷構成要件不該侷限於「性或性別」

我們呼籲,應重新思考《跟騷法》的構成要件,是否一定要與「性或性別」有關。因為在目前的框架下,法律仍無法處理未表明意圖的「跟蹤騷擾」行為。

今年初台南一起跟騷案,在一審時,因為「難以認定行為人目的與性或性別相關」而判無罪,二審則認定行為人多次觸摸被害人機車坐墊為「間接觸臀」,屬於「與性相關」,改判六個月徒刑,出現讓人困惑的判決差異。

我們認為,無論加害者是否出於「性或性別」動機,跟蹤騷擾本質上就是對他人自由與安全的侵犯。若執意將「性或性別」作為必要要件,恐怕會讓許多受害者被排除在保護之外。

? 勵馨建議:

應移除「性或性別」的限制,改以「排除條款」處理明顯非跟蹤騷擾的案件,確保所有受害者都不會被遺漏。

 

二、書面告誡流程不明確,保護效果不足

目前《跟騷法》在書面告誡的核發上,未明訂警察機關應於何時核發,也未明確規範違反書面告誡的法律效果,導致執行落差。

? 勵馨建議:

應明訂核發書面告誡的時限,並明確規定行為人違反書面告誡將面臨的處置,才能有效嚇阻行為人,達到書面告誡核發的立意

 

三、保護令程序繁瑣,難以即時保護受害者

除了書面告誡的問題,《跟騷法》在保護令的聲請與核發流程上,也仍存在繁瑣、耗時等問題。

例如被害人需等到行為人「違反書面告誡」,才能聲請「保護令」,聲請過程可能需苦等數周,無法即時獲得法律保護,反而讓行為人有機可趁,也讓被害人承擔更多風險與等待成本。

? 勵馨建議:

1. 比照《家暴法》設立「緊急跟騷保護令」制度,爭取即時保護

2. 保護令聲請不應以「已核發書面告誡」為前提,以免讓加害人有機會繼續騷擾。

 

四、應設立法定被害人服務,提供支持與保障

在跟騷案件中,受害者常需要法律諮詢、心理諮商等協助,但目前法律中並未明定此類被害人服務資源。

? 勵馨建議:

應在法律中明訂被害人服務,才能真正回應實務現場的真實困境,推動更周延的修法與配套措施。

 

未來勵馨會持續關注監督相關制度修正,衷心期盼,未來《跟騷法》能更貼近受害者的實際需要,讓每一位處於恐懼中的人,都有真正可依靠的制度支持。

訂閱電子報

已發送 Email 驗證信給你,請點擊信件連結以完成訂閱程序

暫時無法接受訂閱,請稍候重新嘗試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