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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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雛妓救援到《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翻轉兒少人權價值的30年行動

撰文/錢愛慈(公民對話處 媒體組組長)

今年適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三十週年,這部重要法案象徵著台灣社會對兒少性暴力議題的正視與回應,也是奠定兒少保護體系的重要里程碑。

自1985年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舉辦「觀光與賣春」研討會、民間倡議《雛妓防治法》,到1995年條例正式通過,三十年間歷經十一度修法,不斷完善。2015年更因《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條例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與國際標準接軌,落實保障兒少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的核心精神。

 

從邊緣聲音到社會呼喊:反雛妓運動的起點

1980年代,台灣「雛妓」問題日益嚴重,許多未成年少女因為家庭貧困、失依、被誘騙或販運進入人肉市場,被迫從事性產業。

1985年11月,亞洲教會婦女大會(ACWC)在台舉辦「觀光與賣春」研討會期間,勵馨創會董事廖碧英分享了他在寶斗里的娼館所做的田野調查。他指出:「在整個調查裡,18歲以下的少女就佔了63%,也就是三十名裡面有十九名不到 18歲。其中,14、15歲的少女最多,他們一天甚至要接30到40個客人。」這份調查,揭露雛妓承受嚴重性剝削的社會不公義現象。

廖碧英說:「調查到最後,我心裡非常非常難過,可以說是非常痛苦。我很清楚,往後我們一定要做運動。」因此在1987、1988年,他參與策動台灣先驅性的兩次華西街反雛妓遊行,抗議人口販運與警方包庇,這些聲音成了改變的開始。

 

社會運動的力量:用媒體與藝術翻轉社會價值觀

1987年,勵馨成立了台灣第一個專門安置被賣少女的中途之家「勵馨園」。這裡承接那些被賣入娼館,身心受創卻仍努力生存的孩子。透過重新上學、心理輔導與支持,他們得以再次相信自己有價值,並能重新選擇未來。

這些少女,有人因家庭暴力逃家,為了棲身與溫飽不得不向環境妥協,卻因此落入被利用與剝削的陷阱;有人因家中債務被迫「出來賺錢」以分擔家計;也有人只是渴望被愛,卻因此遭利用傷害。

現任執行長王玥好回憶:「那個年代的少女仍被當作商品。當家裡遇到經濟困難時,女孩常被迫為家庭犧牲,因此我們看到孩子被賣的情況非常普遍。」

他談到其中一段令人心疼的經歷:「有一位少女被生母賣給養母,養母再把他賣到娼館。養母對他說:『你要報答我,有兩個選擇:一個是嫁給老芋仔,另一個是去一個可以穿得漂漂亮亮的地方賺錢還我。』那時他才十歲、十一歲而已,能怎麼選擇呢?最後,他選擇了能穿得漂亮的地方。很多人因此批評他們『自願』,說他們愛慕虛榮。然而,才十幾歲的孩子,真的有所謂自願嗎?那只是匱乏與無奈下被迫做出的選擇。」然而,社會卻以歧視眼光看待,忽略了制度的不公與剝削。

勵馨不想只做「補破網」的服務,決定從源頭改變社會。1992年,開始以兒童人權為出發點,倡議立法並走上街頭、進入社區,透過社會運動與倡議,讓媒體看見問題、引發大眾共鳴,進而推動社會觀念翻轉。

圖片:1987年華西街救援雛妓抗議遊行。

 

前任執行長紀惠容(現任監察委員、國家人權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曾是媒體記者,他深知僅靠研究數據是不夠的,必須結合媒體力量與群眾參與,才能引發社會回應。於是,他提出以健康意象的「慢跑」取代抗爭遊行,降低參與門檻。當他喊出「反雛妓萬人華西街慢跑」時,許多人認為不可能,連同工都覺得若能吸引幾千人就很了不起。

沒想到,透過百位名人響應,加上內政部長吳伯雄帶頭參與,這場活動當天真的吸引了一萬五千人。紀惠容回憶:「那天,馬英九、釋昭慧法師、紀政等各界人士都來參加,隔天報紙以頭版頭條報導,讓社會第一次以正面視角關注這群孩子。」

 

圖片:1993年反雛妓華西街慢跑行動。

 

立法之路:從街頭到國會的反雛妓運動

「反雛妓萬人華西街慢跑」活動引發社會震動,也因為參與人潮過於龐大,隊伍一路跑進歷史悠久的風化區「寶斗里」,使得當地娼館為了避風頭不得不拉下鐵門暫時歇業,整條華西街霎時風聲鶴唳。這一刻,雛妓性產業者首度感受到來自社會的壓力,社會輿論的風向也開始轉變。

然而,社會觀感的改變仍不足以帶來制度性的保障。當時,法律並未提供處理此問題的依據,行政單位甚至以「依法無據」為由,拒絕採取任何行動。勵馨意識到,若要讓反雛妓運動在制度上獲得正當性,必須踏上立法之路。

圖片:搶救少女雛菊行動系列「沈默的新娘」街頭活動。

 

紀惠容回憶,當時立法團隊幾乎每天晚上開會,討論如何將服務現場所觀察到的問題,轉化為可行的法律條文,因此需要第一線社工直接參與其中。王玥好是當時勵馨唯一的社工,在立法團隊中擔任的是「說故事」的角色。他回憶:「我的任務是把我所接觸的孩子、聽到的經歷帶進討論。每當我分享一個故事,律師們就會思考,如何克服背後的制度缺口,並把解方寫進法案裡。」

在兩年半的立法過程中,勵馨團隊不僅深入鄉鎮進行宣導,更多次召開公聽會,讓更多人看見這個議題。1994年,在媒體記者的鏡頭前,勵馨更首次於立法院門口舉行抗議行動劇《消雛寶劍》,象徵割斷雛妓命運的鎖鏈,使得反雛妓運動再度成為新聞焦點。

圖片:勵馨工作人員與立法院大門口上演「消雛寶劍—除妓防治法」行動劇。

 

然而,那時候的勵馨包括中途之家在內,總人數才十幾人,而真正投入反雛妓運動的,只有三位同工。其中一位,就是現任監察委員、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葉大華。他回憶:「我們當時全台灣跑透透,推動『雛菊行動下鄉』。以野臺式的表演、唱歌、戲劇等軟性活動,包裝這個仍是社會禁忌的議題,讓更多民眾理解、願意傾聽。」

圖片:雛菊行動以各種形式深入民眾,遍地開花。

 

在大家共同努力下,勵馨版《雛妓防治法》終於成形。接下來,團隊展開跨黨派的立法院遊說,逐一拜會三大黨黨鞭,終於突破黨派藩籬,獲得一致支持。

1995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正式通過,明確將參與性交易的兒少定位為「國家必須保護的對象」,並要求政府提供救援、庇護安置與心理輔導措施。更首開先例,於法條中明文規定「預防教育」須納入各級學校的必要課程,成為後續防暴教育立法的重要參考依據。

這是台灣法制史上第一個僅憑民間版草案送進立法院、完成審查並成功立法的倡議案例;同時也是亞洲第一部專為兒少性交易議題制定的專法。其通過不僅象徵反雛妓運動的重大里程碑,更為保障兒少權益奠定了法律基礎。

圖片:1993年開始草擬民間勵馨版「雛妓防治法」,並召開十次公聽會,積極進行國會遊說及社會動員。

 

持續監督:從「性交易」到「性剝削」的概念翻轉

立法通過後,我們號召多個關心雛妓議題的NGO,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監督聯盟,定期發布民間監督報告,檢視法令施行是否真正落實。我們不斷追問:這部為保護兒少免於性交易(現已正名為「性剝削」)而制定的法律,哪些地方仍需加強?還存在哪些漏洞?

監督聯盟持續提出建議,包括要求政府編列並追加預算、加強防治網絡人員教育訓練、建置救援專線919、管理色情廣告、設立符合法規精神的中途學校,同時提醒政府正視網路世代帶來的新型態風險。

法律通過後幾年,我們觀察到日本出現「援助交際」一詞,企圖美化性剝削行為;同時,色情業者也開始藉由網路宣傳、招攬,甚至衍生出警方利用聊天室「釣魚執法」的爭議。這些現象顯示,法律必須不斷修正,才能回應兒少所面臨的真實挑戰。

「性交易」一詞隱含「對價關係」,容易讓人誤以為雙方自願,卻忽略兒少多半不諳世事,而加害人往往透過誘騙手段控制,雙方在性別、年齡、知識與權力上存在嚴重不對等。2014年《兒童權利公約》(CRC)通過後,國際間逐漸以「性剝削」取代「性交易」,更準確凸顯兒少所處逆境與遭受的傷害。

2015年,台灣也將此概念正式導入法律並完成修法,更名為現行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這次修法不僅是名稱的變更,更象徵觀念的全面升級:法律焦點從「性交易」行為,擴展至更廣義的「性剝削」議題,明確指出兒少不是「性消費的商品」,而是遭受剝削的被害人。法律用語更加尊重兒少人權,並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接軌,顯示台灣在保護兒少上的進步與承諾。

 

性剝削新樣貌:從街頭到螢幕,數位時代的挑戰

三十年過去,兒少性剝削的樣貌已大幅改變。從過往的街頭拉客、實體場所,轉移到網路世界的交友軟體、裸照勒索、偷拍散佈,讓性剝削無所不在。加害人隱形化、技術化,手法更兇猛、更難追蹤。

2016至2022年間,數位性別暴力事件頻傳。台灣有「創意私房案」,國際則有震驚南韓的「N號房事件」,顯示數位平台已成新的犯罪溫床。孩子的傷害,可能源自一支手機、一個畫面、一場直播。

王玥好指出:「30年前,許多少女是被販運,從事對價性交或坐檯陪酒;但近兩年的數據顯示,這類案件僅佔查獲比例約10%至12%,而拍攝、製造兒少性交猥褻影像的案件卻已超過85%。最大的挑戰是,性剝削的形式不斷轉變,但本質始終是對兒少的深層傷害。因此,社會必須建立不下載、不持有、不購買的共識,才能阻止這些影像持續流通,避免傷害一再重演。」

2023年,勵馨推動修法,讓「性影像」首次在《刑法》獲得明確定義,增訂《妨礙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並連帶修改《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全面保障數位性別暴力受害者的權益,並提高對加害者的處罰。

2024年黃姓藝人案件更促使「因購買而持有兒少性影像」正式入法,將隱形的傷害變成法律可追究的犯罪。從拍攝、持有、下載、散佈、轉傳,到付費觀看,只要涉及兒少性影像,一律違法。這不再只是道德問題,而是刑事責任。

此次修法也明確指出,政府將斬斷線上產業鏈,對拍攝者、散佈者、平台及網站全面追責。我們期待這不僅是法律上的進步,更是社會對兒少性剝削零容忍的共同宣示。

圖片:2025年8月,勵馨參與衛福部「向陽雛菊」特展,分享30年來的行動歷程。

 

下一個三十年,我們該怎麼守護孩子?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0年來屢經修法與制度擴充,包括增設中途之家、中途學校、社工陪偵、後續關懷訪視、性影像處理中心等,台灣已具備通報、救援與處罰的基礎機制。

然而,真正的挑戰在於兒少性剝削的形式與樣態不斷轉變,但我們對兒少性剝削零容忍的態度不能改變。王玥好說:「30年前,我曾問過服務的少女,為什麼外出時要帶著突兀的墨鏡?他說因為害怕在路上被人認出。這份恐懼,與今日性影像受害者的心境幾乎沒有差別。」因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同意,或是否知情被拍攝,當影像被散佈時,其本質就是性剝削。更不用說對這群受害者的污名與負面標籤,更需要持續不斷的倡議與解構。

「我們不曾停下腳步,勵馨的服務,也從未中斷。」從反雛妓運動、立法倡議到數位性別暴力防治,勵馨基金會持續推動以兒少為核心的保護行動,也將持續與政府、社會各界合作,從法律、政策、教育三面向共同守護孩子的身體與尊嚴,因為我們相信,孩子不是性消費的商品,國家與社會有共同的保護責任。

圖片:2025年8月,勵馨舉辦《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三十年研討會,邀集政府機關、專家學者與實務工作者跨領域對話,整合政策與服務經驗,持續為兒少人權發聲。

 

勵馨基金會兒少性剝削防制大事紀

  • 1987

參與第一次大遊行抗議「販賣人口及山地雛妓」。成立第一個安置援救少女的中途之家—勵馨園。

  • 1988

參與第二次大遊行「救援雛妓再出擊」。成立台北市勵馨基金會。緊急請願,於少年福利法中增修落實雛妓安置與保護條文。

  • 1991

勵馨以流行病學研究方式進行〈雛妓問題大小之推估〉,推估台灣雛妓人數為43000~61000之間。

  • 1992

成立第二個中途之家提供少女、婦女緊急庇護。推動「讓社會做他們的母親系列活動」。

  • 1993

出版勵馨叢書「給她一片成長的土地」、「雛妓防治問題面面觀」。推出「反雛妓社會運動」,舉辦「反雛妓公約簽署」、「雛菊下鄉行動」、「反雛妓華西街慢跑」等活動。社會運動和風獎頒發「傑出社會秩序建設獎」。

  • 1994

邀請音樂人陳明章及許多藝文團體以關懷雛妓議題進行創作,辦理「失色的青春,伊是咱的寶貝」文化晚會。於濟南教會舉辦「雛菊受難週」系列活動

  • 1995

舉辦「搶救少女,雛菊行動」,於北、中、南進行踩街、守夜行動。辦理多場公聽會,及各項民間行動,促使政府採納勵馨提出之《雛妓防治法》草案,通過立法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成立「少女希望網絡」, 在台北、台中、高雄設立工作站,積極進行社區宣導工作,扭轉大眾認為雛妓問題為色情問題、他們是自願的社會迷思

  • 1996

推展「雛菊散播行動」、「一人一信」行動,監督媒體的色情廣告陷阱。聯合其他團體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監督聯盟」。

  • 2001

勵馨榮獲「國家公益獎」。勵馨發現色情業者藉由網路散布色情猖獗,呼籲政府在網路管理須設置主管機關。發表「少女人權宣言」,倡導「認真善待女兒、啟動少女力量」,打造台灣新女兒運動,並發起「台灣女兒節」倡議。

  • 2002

通過變更登記,由地方性基金會升格為全國性勵馨基金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監督聯盟」合作出版/台灣NGO立法行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立法與監督過程紀實。

  • 2004

榮獲亞太NGO最佳首獎

  • 2005

獲得國際CHANGEMAKERS「最佳社會改造」獎項第一名。執行長紀惠容推動「反雛妓社會運動」成果榮獲世界兒童獎章「凱洛格兒童發展獎」首獎。舉辦「東南亞人口運輸防治策略國際研討會」,啟動台灣加入世界「反人口販運」網絡。

  • 2008

參與反人口販運聯盟,推動「人口販運防制法」立法工作。參與兒少權益保障法推動小組,將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2012

內政部101年推動防制人口販運工作有功團體。

  • 2014

參與立法委員邀請之記者會,呼籲朝野盡速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 2015

聯盟倡議將條例從「性交易」正名為「性剝削」。瑞士非營利組織—日內瓦國際公布2015全球五百大非政府組織(NGO)排名第十六名,成為唯一躋身百大的台灣NGO。

  • 2017

CRC首次國家報告審查,參與監督聯盟提出NGO報告。

  • 2019

衛福部委託勵馨舉辦「108年度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共識營」

  • 2023

與相關團體共同促成《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四法聯動修法,保障數位性暴力被害人權益。舉辦「科技防暴研討會」,邀請國內外網絡與專家學者,探討數位性暴力治理與預防。

  • 2024

黃姓藝人兒少性剝削案引發軒然大波,勵馨與相關團體強烈譴責,促成修法,加重「因購買而持有」罪罰、新增性影像處理中心與資料庫,並加強司法人員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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